2017年第06号(总第2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3月至4月,市审计局对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的6个单位。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市民族宗教委为市级预算主管部门,2016年部门预算由市民族宗教委本部和9个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市财政局批复市民族宗教委2016年财政预算支出为5377.99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年中调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678.46万元。市民族宗教委2016年实际收到财政拨款5905.12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族宗教委能够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好本部门2016年度预算编报工作。预算收支和会计核算基本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同时,市民族宗教委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但审计中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市民族宗教委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将名下新乐路房产委托所属市宗教事业服务中心代理出租,且未将租金收回上缴国库。审计发现,截至2016年末,市宗教事业服务中心共收到2014年至2016年租金收入103.8万元,其中2016年34.6万元,均挂账“其他应付款”。
(二)截至2016年末,市民族宗教委财务账和固定资产台账中仍登记以前年度报废的车辆、电脑、家具等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共计471.56万元。
(三)2016年,市民族宗教委及所属市宗教事业服务中心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等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经费支出,共计32.66万元,主要是差旅费、办公费和公务接待费等。
(四)2016年,市民族宗教委16.8万元课题费支出,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委内各部门和各区民族宗教办,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人代签。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意见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并要求市民族宗教委积极整改。对所属房屋出租未办理相关手续,收入未上缴国库的问题,要求市民族宗教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并及时将租金收入上缴国库;对部分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问题,要求市民族宗教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部分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问题,要求市民族宗教委及所属单位严格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规范现金使用;对于课题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市民族宗教委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课题费管理;
具体整改结果由市民族宗教委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