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审学〔2016〕5号
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学会,市审计局各处、室、中心,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办公室,市各大口内部审计机构,各有关高校院系:
现将《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审计学会
2016年4月21日
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鼓励上海市审计学会会员进行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促进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是指经上海市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报经学会理事会同意立项的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课题使用权属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报告不能一稿多投,课题招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三条 上海市审计学会立项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均应注重应用型研究,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
第四条 上海市审计学会每年年初启动当年课题立项工作,在学会会员中广泛征集课题立项建议。学会秘书处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审计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草拟当年的课题立项建议,报上海市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予以评审,评审确认的课题报上海市审计学会理事会表决。
经上海市审计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课题由上海市审计学会秘书处编制课题招标指南,该指南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上海市审计学会会员在课题指南发布后认为有能力进行研究时,可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书。上海市审计学会在受理期限内接受课题申报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本年度招标的一项课题。
第六条 课题申报程序及要求:
1.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申报课题,并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申请书报上海市审计学会秘书处。
3.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必须根据课题立项通知书的课题研究期限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4.须使用规范的立项申请书(包括按原规格复印)。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不予立项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审计学会秘书处根据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对申报的并经资格审核合格的课题进行评审。
课题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全面的评议和审核。经课题评审组评审通过的课题,最后由学术委员会审定、立项、公布。
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上海市审计学会秘书处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按质认真实施课题研究计划。为便于结题审核,立项课题应保存从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审计学会秘书处对立项课题实施检查、监督、鉴定、验收;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课题的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更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报市审计学会秘书处,经市审计学会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以及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市审计学会有权撤销该课题。
第十二条上海市审计学会重点课题经费原则上按照课题开题后使用批复金额的40%、课题结项验收后结算批复金额的余额部分。一般课题在结项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上海市审计学会具有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权。
第四章 课题结项
第十三条 凡立项的课题,市审计学会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负责人应撰写研究报告作为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最终的结项成果,并按时向市审计学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四条 市审计学会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应采取各种措施对课题研究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经鉴定与审核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应根据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本课题由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经费资助”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审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