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审计工作的民主监督,经与本区特约审计员协商通过,制定本区特约审计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特约审计员聘任条件
(一)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第三条:特约审计员聘任范围和方法
(一)特约审计员由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推荐,经区委统战部同意,由区审计局聘任;
(二)特约审计员聘任期限与区政协换届同步,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
(三)特约审计员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在任期内辞聘的,应先向区委统战部提出,并取得聘受双方同意后,可以解聘。
第四条:特约审计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特约审计员可以自身的专业特长、知识才能和社会关系,通过参与各项审计活动,参政议政,帮助和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以促进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发展;
(三)特约审计员可以在区审计局的安排下,参与对区审计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讨论和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订,对审计执法提出意见、建议;
(四)特约审计员可以通过对重大审计事项的了解,实施对政策在推动经济运行方面的监督;
(五)特约审计员可以其身份,通过明查暗访,监督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审计干部廉洁从政,高效勤政;
(六)特约审计员可以在区审计局安排下,参与重大审计业务活动,在参加审计工作时,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特约审计员工作制度
(一)区审计局建立特约审计员例会制度。每年一般召开二次,由区审计局领导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开展研讨,听取意见和建议,商议或部署有关事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特约审计员会议;
(二)区审计局办公室设联络员一名,负责对特约审计员日常工作联系,督促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报》、《虹口审计》信息等有关审计工作资料,以便于特约审计员及时掌握了解区审计工作动态;
(三)特约审计员日常开展明查暗访,须向被审计(调查)单位出示特约审计员检查证件,并定期或不定期将检查结果反馈区审计局。
第六条: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虹口区审计局聘请特约审计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