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日期:2005年 索取号:AC1902000-2006-001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市局各处、室要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审计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审纪监发〔200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市审计局机关实行审计外勤工作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包括因工作需要住宿的郊区、郊县)审计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安排或由局机关办公室安排在定点单位住宿,费用按局有关规定据实支付。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车辆接送上下班。审计人员赴交通不便区域或郊区、郊县审计需用车的,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实在无法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七)未经批准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组织的联欢、学习、考察等活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设备,安排亲友工作、调换住房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利。
第二条 违反纪律的处理。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按照《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审计人员“八不准”工作经费管理的纪律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款、第十六款规定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当事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还应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奖励惩戒、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制定的《上海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沪审监〔200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