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2007-06-15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组的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纪监发〔1999〕1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法发〔1996〕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包括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全过程。
第二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组廉政负责人,对审计组廉政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审计进点前,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2.审计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并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3.审计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表》,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进行项目总结时,应同时总结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并如实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5.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上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市局和有条件的区、县审计局,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和有关廉政规定。
第五条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审计局的主要领导是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加强教育、注重防范,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