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所以,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是审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审计人员必须加以贯彻执行。根据多年的审计经验,审计人员若把握好征求意见环节,可以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那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掌握什么原则呢?
一、充分交换意见原则。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不仅是审计程序的一个法定环节,也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和定性达到相对统一的过程,应该充分交换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一方面,审计人员必须向被审计单位进一步阐明审计观点、定性依据,以便深入充分地交换意见、化解分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了解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建设性审计建议,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进而取得书面反馈意见。
二、客观谨慎原则。 核实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应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审计人员应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看作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的再次确认,是消除审计质量隐患、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异议的反馈意见,要认真核实,仔细推敲,并充分考虑其意见的合理性,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当重新核实和认定。如果审计报告确有不恰当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决不能将错就错。而对于无意见的反馈,仍然要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引用等再次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二、详尽具体原则。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书面说明,且应详细具体、针对性强。对有异议的反馈意见,不能笼统的只写“采纳”或“不采纳”,应逐条进行说明,并详细阐明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样有利于审计机关在复核审计报告时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看法,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提高审计报告的权威。(刘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