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审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审计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市区、县审计学会,高等院校的审计系、会计系(学院),从事审计及相关研究的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条 审计界相关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审计及相关领域教学、研究工作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
2.从事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审计师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国家审计机关聘请的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办理下列手续:
1. 填写《上海市审计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上海市审计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上海审计"网上直接下载);
2. 提交《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纸质文档需经单位盖章);
3. 入会申请经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特殊情况下由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发出会员入会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审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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